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土地出讓時通過競投自持比例確定自持用于出租的房屋,自4月24日起實施新的管理規定。通知明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根據新規,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企業可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經營,也可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納入該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并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通知還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規定: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并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并應繼續用于出租。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進行注記“不得銷售、轉讓”,各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于違反此項通知的企業,將被納入房屋管理部門的“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后續參與該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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